企業開辦期的時間范圍劃定
對開辦期的起止時間目前存在分歧,更常見的就是認為“開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止!逼渲饕罁恰秶叶悇湛偩株P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國家稅務總局97年頒布《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有多種提法,為便于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焙苊黠@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異很大,97年規定“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開辦期,03年改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這主要是因為企業經濟情況差異很大,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來判斷那天才是“生產經營之日”,為了防止企業騙取優惠政策,稅務總局不得不采取使用營業執照這個易于掌握的標準,而且由于這些優惠政策是針對第三產業的企業,相對于工業企業來說,這些第三產業的企業開辦期較短,這樣規定對其影響基本不大。但是如果是工藝復雜的工業企業或者大型商業企業,以營業執照為標準就不合適了。
即使一般的工業企業,蓋造廠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何況還要安裝設備等其他的準備時間,所以以營業執照作為開辦期的截止日期是不妥的。同時稅務總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對一個優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隨意擴大到開辦費的計算上來。因此,05年8月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文件的規定進行了修證,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必斦款C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边@個規定基本與05年稅務總局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不同企業需要進行具體的職業判斷。例如一般的商貿企業和服務性行業可以正式開業納客的當天作為開辦期結束,工業企業可以第一次投料試生產作為開辦期的結束。
期間通常發生的費用
一般企業在籌建期間可能發生的費用:①為企業籌建所發生的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文件打印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②籌建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和匯兌損益;③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生產性費用;④企業為開始生產經營做準備所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等生產性費用;⑤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以前,為生產產品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專利注冊費用;⑥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以前,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籌建期間與資產相關的費用就應根據相關具體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對于第③種、第④種性質的費用,應根據具體準則的規定計入相應資產的價值;對于第②種、第⑤種性質的費用,應按借款費用和無形資產準則中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對于第⑥種性質的費用,因企業尚未進行生產經營,因此也應作為企業的開辦費用進行處理。而只有不計入相應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匯兌損益及研究、開發費用才能與上述第①種性質的費用一樣,作為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進行處理。這也是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內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除應計入有關財產物資價值者外,應當作為開辦費入賬”相符的。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如何歸集
對于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既然規定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就應在“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或單設“開辦費”一級科目進行核算,而不應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